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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有股权吗?
2014-06-12 08:13:20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拥有的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而股权是指公司股东对于整个公司财产所占比例及对公司的管理权、经营者选择权等,所以与分公司不一样,属于两个层面的概念。分公司不能单独拥有股权。八十八、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答:依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当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八十九、股东之一死亡后,其继承人又一时找不到,其股权怎么处理?   答: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股东的继承人一时找不到,不能擅自处理,只能保留其股份留待找到后处理或通过继承法的司法程序解决。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九十、股东分散在外长期联系不上,其股权是否可以处理?怎么处理?   答:股东分散在外联系不上的原因很复杂,如果他即不参加股东会也不委托别人参加(不可抗力除外),只能证明他放弃管理权,不能证明他放弃财产权和分红的权利。所以一般对其持有的股权其他股东不能擅自处理,只能为其保留股份。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可以按约定办,但原则是不能故意损害其合法权益。九十一、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   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九十二、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具体列出了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至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十三、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坐下来好好商量。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九十四、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九十五、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十六、由于个别大股东阻挠,股东会开不起来怎么办? 答:可以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寻求司法救济,或依法转让掉自己的股权。九十七、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答: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九十八、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九十九、公司分立时股权怎么转让?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分立时需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所以当公司分立时,1、股东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持有股权(财产)和承担债权债务。2、但投票反对分立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条、小股东利益在公司分立时怎么保护 答: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小股东无力阻止公司通过分立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在六十天内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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