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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4-10-23 23:20:28

根据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广告中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采用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手法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误导消费者
  广告应当是商品的客观反映,有的企业以自身利益为重,不在产品质量、品种、性能、外观上努力,却在广告的欺骗上下功夫。
  不法广告主往往采取以下广告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1)有些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就是虚假、带有欺骗性的,即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
  (2)有些广告本身是真实的,产品的性能、质量也无问题,但在广告中的承诺却是虚假、带有欺骗性;
  (3)有些广告主自我宣传内容虚假,提供不实的资料和证明;
  (4)还有一些广告夸大商品、服务的某些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
  2、依据科学上没有定论的结论来否定别人的产品,拔高自己。
  广告作为信息传播、经营者开展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在有科学依据和证明,并且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产品具有可比性的情况下,在广告中进行比较宣传是允许的。但这种比较必须在一定限度之(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内,只是陈述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含有借以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表现和倾向。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些企业利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特点,采用不正当的比较广告词语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
  3、一些不法广告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优势排挤其他经营者。
  我国广告业的形成与发展,在时间上,基本上与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转轨同步,由于旧体制遗留的影响和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以及某些行政部门的自身利益驱使,使广告市场的经营主体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这些具有垄断地位的广告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先天”优势,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
  目前这样的广告公司主要有:
  具有户外广告审批权的机关以各种形式设立的广告公司;
  拥有独占地位的行业设立的广告公司;
  一些新闻媒体单位成立的广告公司;
  广告主成立的广告公司等等.
  4、非广告经营部门、非广告经营人员承揽广告业务。
  一些媒介为了扩大广告业务、增加经济收入,要求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充当广告业务员;一些非广告部门、栏目为了增加本部门的收入,也自行承揽广告业务。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导致了在收费标准、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尺度方面“政出多门”,使虚假违法广告时有发生,加剧了媒介广告管理的混乱,也对其他守法经营的媒介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5、新闻和广告不分,以栏目替代广告。
  有些生活类报刊、电视及广播相继开设了“医疗与保健”、“消费指南”、“专刊”、“专访”等栏目,内容有记者的署名文章,有专家的推荐,有商情快递等等。除少数奉送不收费外,绝大部分“新闻”、“消息”都是有偿的,即以广告或信息费等名义收取费用或实物赞助。此类栏目没有广告标记,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合法竞争者的利益。
  6、媒体利用自身优势妨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
  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的体制特点,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市场中往往处于优势垄断地位,一些媒体利用这种市场缺陷,为本部门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有的媒介利用广告时段、版面紧俏的优势,要求部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预付广告费,而其他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可以分期付款;也有的媒体对部分广告经营者拒付广告代理费、搭配销售广告时段,或者利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和办法,与广告经营者争抢客户(广告主),甚至有的媒体在“竞标”、“拍卖”的过程中暗箱操作,使竞争失去了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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